1.法律上的手续
关于新的在留管理制度
2012年7月9日开始实施新的入国管理制度。具体请参照国际交流办公室的通知。
A New Residency Management System(English)
新たな在留管理制度について(日本語)
法律上的手续(在市役所办理)
吹田市役所 |
564-8550吹田市泉町1-3-40 搭乘阪急电车北千里线在吹田站下车西行即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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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出张所 |
565-0862吹田市云津台1-2-1千里ニュータウンプラザ1楼 阪急千里线南千里站下车徒步约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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茨木市役所 |
567-8505茨木站前3-8-13JR茨木车站或阪急茨木市车站出站步行约1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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豊中市役所 |
561-8501丰中市中桜塚3-1-1搭乘阪急宝塚线在岡町站下车步行约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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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千里出张所 |
560-0082 丰中市新千里东町1-2-2从千里中央车站出站徒步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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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田市役所 |
563-8666 大阪府池田市城南1-1-1搭乘阪急宝塚线在池田站下车步行约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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箕面市役所 |
562-0003大阪府箕面市西小路4-6-1 阪急箕面牧落站下车步行约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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豊川支所 |
562-0023 箕面市粟生间谷西1-2-1阪急巴士豊川支所站或尼谷站下车即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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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住地登记
在出入国港口领取到在留卡,或者获得在留资格变更的许可领取到新的在留卡后,应该在14日以内持在留卡在居住地的市区町村的窗口进行居住地登记。如果入国时护照上印有[在留卡将于近期交付]的字样,应持护照前往登记。入国管理局会通过[简易书留]的方式把在留卡寄送至您所登记的住所。
1: 在同一市内迁移住所的时候
向市役所提交[转居登记],市役所会在在留卡(以前的外国人登陆证)上追加新住所。
所需的证件: 在留卡
办理地点: 市役所及出张所
2: 住所迁移至不同市的时候
(1)去搬家前的市役所提交[转出登记],领取[转出证明书]。
(2)迁移至新的住所后,应在14日以内携带在留卡及转出登记到新住所的市役所并提交[转入登记]。当地市役所会把新住址追加到在留卡上。
所需的证件: 在留卡,转出证明书
办理地点: 市役所及出张所
国民健康保险
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是为了减轻医疗费的负担,由加入保险者全员出资并分摊医疗费,互相扶助的一种全国性的制度。具体的事务由各地方自治体负责管理。在日本合法滞留期间超过3个月的,以及未参加公司社会保险的外国人(包括家属)都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前年度申告无收入时,可以获得通常保险料约60%的减额。加入者必须支付保险费,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时,只需负担治疗费及住院费的30%。去医疗机构时必须携带国民健康保险被保险证,并向窗口提出。该保险也适用于海外旅行伤害保险范围外的部分牙科疾病,慢性疾病及出生费用。
加入
在所居住的市区町村的役所(对外办公机构)的国民健康保险担当课进行加入手续。办理手续时必须出示在留卡。
保险费
保险费是以1年为单位,按在日的前一年的收入等计算的。1年间的保险费分成10次缴纳,6月起至隔年3月,每月缴付。可以通过银行或邮局转账(须办理转账手续),又或者持付款单直接前往银行、邮局、役所缴付。前一年的收入在基准额度以下时,可以申请保险费的减额。详情请咨询窗口工作人员。
地址变更
迁居至其它市町村时,迁居前必须在原住所的市役所办理登记迁居日期。迁居后2周之内应向新地址所属的役所提出申报。
回国前的结算
回国时应退出国民健康保险。回国日期一旦确定,请持保险证前往居住地的役所办理结算手续。届时,保险证的有效期限将修订为离境日。
国民健康保险信息
滋贺县国保联合会在下列网站刊载有 外语版国保指南(英语、中语、韩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
→ http://www.shigakokuho.or.jp/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所有信息的内容可能在无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更改。敬请注意。
≪国民健康保险 各市政府的咨询处≫
吹田市役所 | 健康医疗部 国民健康保险室 资格、征税担当 | 06-6384-12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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豊中市役所 | 健康福祉部 保险资格课 保险加入组 | 06-6858-2301 |
http://www.city.toyonaka.osaka.jp/kenko/ |
箕面市役所 | 市民部 国民健康保险室 | 072-724-6734 |
https://www.city.minoh.lg.jp/ |
茨木市役所 | 健康福利部 保险年金课 | 072-620-1631 | |
池田市役所 | 福利部 国保年金课 | 072-754-6253 |
https://www.city.ikeda.osaka.jp/ikkrwebBrowse/ |
法律上的手续(在入国管理局办理)
机关 | 业务范围 | 受理时间 |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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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阪入国管理局 〒559-0034 大阪市住之江区南港北1-29-53 在留审查 TEL: 06-4703-2195 (就労资格) TEL: 06-4703-2158 (留学・文化活动)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申请 在留卡的交付・变更手续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 再入国许可申请 等 |
周一~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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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留综合 信息中心 TEL 0570-013904 |
各种咨询及指南 (可使用英语、韩语、中文、西班牙语) |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7:15 |
需办理如下手续时,请到支援办事处窗口当面咨询。
在留卡
在留卡是针对长期在日本居住者,在获得来日许可或者在留资格的变更许可,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的同时交付的证件。为防止伪造,内置了IC芯片。芯片记录了卡面记载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在日本居留时,必须随时携带在留卡。如果有下述事由,必须进行登记。
1 姓名,生日,性别,国籍,地区等的变更登记
因为结婚而改变姓名,国籍/地区的情况等,姓名,生日性别,国籍,地区等有变更时必须进行登记。
登记时间
发生变更日开始14天以内
登记方法
向地方出入国管理局登记申请。原则上应本人去入国管理局的窗口申请,16岁未满或因疾病等无法亲自去登记申请的,可以由同居的亲属作为代理人进行登记申请。
所需资料
护照,照片,在留卡
2 在留卡有效期间的更新申请
永住者以及未满16岁的持卡者(在留卡有效期限为16周岁生日),应在有效期限之前进行更新申请。
申请时间
永住者可以在有效期限到来前2个月;未满16岁的,在留卡的有效期限是16岁生日的,可以在16岁生日前6个月进行申请。
申请方式
向地方管理局登记申请。原则上应本人去入国管理局窗口申请,16岁未满或因疾病等无法亲自登记申请的,可以由同居的亲属作为代理人进行登记申请。
所需资料
护照,照片,在留卡
3 在留卡的再发行申请
在留卡丢失,偷盗,损毁,明显污损时,应申请再发行。
申请时间
1. 在留卡丢失,偷盗或损毁时,应在察觉后(在海外丢失时为再入国的日期)14日以内。
2. 在留卡有显著污损时,应尽快申请再发行。
3. 在留卡未有明显无损,但希望更换时也可申请再发行。但此时应缴纳手续费。
申请方式
向地方出入国管理局登记申请。原则上应本人去入国管理局窗口申请,16岁未满或因疾病等无法亲自登记申请的,可以由同居的亲属作为代理人进行登记申请。
所需资料
护照,照片,在留卡(丢失,盗窃的情况下应持警察署发行的丢失登记受理证明书,盗窃登记受理证明书,消防署发行的灾害证明书等资料前往申请)
4 关于所属机构的登记
中长期在留者中[技术]等就劳资格(除[艺术],[宗教]及[报道])及[留学]等学习资格的持卡者,所属机关(雇佣方或教育机构)的名称变更,所在地变更,消亡,离退(契约结束),移动(缔结新契约)时,必须进行登记。
对象者
在留卡持有人
登记时间
发生变更的日期开始14日以内
登记方式
在地方出入国管理局窗口申请或向东京入国管理局邮寄资料以及利用入国管理局电子登记系统申请
登记资料样式参考
http://www.moj.go.jp/content/000099562.pdf
入国管理局电子登记系统
https://www.ens-immi.moj.go.jp/NA01/NAA01SAction.do?hdnGng=L3
5 关于配偶者的登记
中长期居留者中,作为配偶者持有[家属滞在],[特定活动],[日本人配偶者等]以及[永住者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居住者,离婚或配偶逝世时须进行登记。
对象者
在留卡持有人
登记时间
离婚或对方过世后14日以内
登记方式
在地方出入国管理局窗口申请或向东京入国管理局邮寄资料以及利用入国管理局电子登记系统申请。
登记资料样式参考
http://www.moj.go.jp/content/000099572.pdf
请寄送至東京出入国管理局 邮送地址 〒108-8255 東京都港区港南5-5-30 東京出入国管理局 在留管理情報部門 届出受付担当 ※需要将在留卡(正反面)的复印件一起邮寄 ※需要在信封的表面用红笔写上「届出書在中」 |
在留期间的更新
当预定滞留日本的期间超过原先被许可的在留期限时,必须于在留期满前到入国管理局办理在留期间更新手续。通常在期满前3个月前开始接受办理。尤须注意的是3月、4月、9月、10月期间,入国管理局业务极为繁忙,建议尽早申请。向入国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后约2周后会邮寄结果通知书。收到结果通知书后应持通知书,护照,在留卡,4000日元手续费前往入国管理局领取新的在留卡。
≪所需文件≫
留学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表格可从入国管理局取得或是从法务省的网站下载。支援办事处亦有提供。)
※所属机关作成的申请书,可请所属院系的事务担当人员提供。 - 证明照片(4cm×3cm)贴在申请书上。
- 护照,在留卡(或可视为在留卡的外国人登录证明书)
- 在校证明书,成绩证明书(如果是研究生,应提交研究内容证明书)
- 经费支付能力证明书(奖学金证明书,银行存款证明书等。)
- 手续费4,000日元
※入国管理局根据情况有可能要求追加其它证明书。
教授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在入国管理局可以领取或者从法务省的网站上下载。支援办事处也有提供)。※所属机关作成的申请书,可请所属院系的事务担当人员提供。
- 证明照片(4cm×3cm)贴在申请书上。
- 护照,在留卡(或可视为在留卡的外国人登录证明书)
- 非常勤(临时)雇用的情况下应提交住民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记载有1年总所得及纳税状况的资料)各一份。由所在地区役所,市役所等发行。仅需记载有二者状况的证明书,并不一定要求同时提交两种证明。
- 手续费4000日元
※入国管理局根据情况有可能要求追加其它证明书。
文化活动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在入国管理局可以领取或者从法务省的网站上下载。支援办事处也有提供)。※所属机关作成的申请书,可请所属院系的事务担当人员提供。
- 证明照片(4cm×3cm)贴在申请书上。
- 护照,在留卡(或可视为在留卡的外国人登录证明书)
- 可以反映招录证明书,身份,期间,具体研究内容等,由所属长发行的,盖有公章的文件。
- 经费支付能力证明书(奖学金证明书,银行存款证明书等)
- 手续费4000日元
※入国管理局根据情况有可能要求追加其它证明书。
家属滞在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在入国管理局可以领取或者从法务省的网站上下载。支援办事处也有提供)。※所属机关作成的申请书,可请所属院系的事务担当人员提供。
- 证明照片(4cm×3cm)贴在申请书上。
- 护照,在留卡(或可视为在留卡的外国人登录证明书)
- 可证明家属关系的官方证明书 配偶者: 结婚证书的复印件; 子女: 出生证明的复印件
- 抚养者的护照及在留(或可视为在留卡的外国人登陆证明书)的复印件1份
- 抚养者在日本有收入的情况:
在职证明书以及可以证明收入情况的文书。
(住民税(或者非课税)证明书或纳税证明书(记录了1年的总收入及纳税情况的资料))各1份
所需资料由所在的区役所,市役所等发行
仅需记载1年总收入及纳税状况(是否缴纳税金)的资料,并不一定需要同时提交上述2种证明书。
抚养者是留学生或在日本无收入的情况
在学证明书或在籍证明书以及经费支付能力的证明书(奖学金证明书,银行存款证明书等)
7. 手续费4000日元
※入国管理局根据情况有可能要求追加其它证明书。
在留资格的变更
随着在日本的活动内容发生改变而想要变更已被认定的在留资格时,必须得到入国管理局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但是,提出变更申请并不代表一定能够得到许可。向入国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后大约2周会收到邮寄的通知书。收到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的通知后,须持该通知,护照,在留卡,手续费4000日元去入国管理局领取记载有新在留资格的在留卡。
≪所需文件≫
留学
- 在留资格更新许可申请书(表格可从入国管理局取得或是从法务省的网站下载。支援办事处亦有提供。)
※所属机关作成的申请书,可请所属院系的事务担当人员提供。 - 证明照片(4cm×3cm)贴在申请书上。
- 护照,在留卡(或可视为在留卡的外国人登录证明书)
- 入学证明书,招录证明书,在籍证明书,复学证明书等各一份成绩证明书(如果是研究生,应提交研究内容证明书)
- 经费支付能力证明书(奖学金证明书,银行存款证明书等。)
- 手续费4,000日元
※入国管理局根据情况有可能要求追加其它证明书。
教授
- 在留资格更新许可申请书(在入国管理局可以领取或者从法务省的网站上下载。支援办事处也有提供)。※所属机关作成的申请书,可请所属院系的事务担当人员提供。
- 证明照片(4cm×3cm)贴在申请书上。
- 护照,在留卡(或可视为在留卡的外国人登录证明书)
- 非常勤(临时)雇用的情况下应提交雇用预定证明书等反映活动内容,雇用期间,身份及报酬的证明资料(所属长发行并盖有公章)1份。
5. 手续费4000日元
※入国管理局根据情况有可能要求追加其它证明书。
文化活动
- 在留资格许可申请书(在入国管理局可以领取或者从法务省的网站上下载。支援办事处也有提供)。※所属机关作成的申请书,可请所属院系的事务担当人员提供。
- 证明照片(4cm×3cm)贴在申请书上。
- 护照,在留卡(或可视为在留卡的外国人登录证明书)
- 可以反映招录证明书,身份,期间,具体研究内容等,由所属机关发行的属有机关主管名且盖有公章的文件1份。
- 经费支付能力证明书(奖学金证明书,银行存款证明书等)
- 手续费4000日元
※入国管理局根据情况有可能要求追加其它证明书。
特定活动(毕业后因需要进行就职活动继续留在日本时)
大阪大学的毕业生如果毕业后需要继续留在日本进行救治活动时,需要把在留资格变更为[特定活动]。如果入国管理局认定可以变更,可以获得6个月的滞在期间。并只能更新一次。也就是说毕业以后可以继续留在日本进行1年的就职活动。
1.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U其它)。该申请书可以在入国管理局领取。法务省的主页上也可以下载。在支援办事处也可以领取。
※ 需要申请人填写的3份材料。不需要所属机构填写相关申请书。
2. 证明照片(4cmx3cm)(贴在申请书上)
3. 向入国管理局提交护照,在留卡(或可视为在留卡的外国人登陆证)
4. 可证明经费支付能力文件(银行账户金额证明书)
5. 之前所在大学的毕业证书(复印件)或毕业证明书
6. 之前所在大学发行的继续就职活动推荐书 推荐书样式
该推荐书毕业后一年之内均可以发行
7. 可以证明正在日本进行就职活动的资料
8. 手续费4000日元
※根据入国管理局要求有可能需要提交其它证明材料。
短期滞在
如果出现毕业的较短时间之前在留期限到期的情况,或者回国准备完成之前在留期限到期的情况,亦或者毕业后希望在日本国内旅行后回国的情况,可以把在留资格转变为短期滞在。
签证改变为短期滞在后,由于不再是中长期滞在者,需要交还在留卡。
1.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书(表格可以在入国管理局领取,或在法务省主页下载,也可在支援办事处领取)
2. 护照,在留卡(或可视为在留卡的外国人登陆证)
3. 需要变更为短期滞在签证的理由书
4. 已经购买了离开日本的飞机或轮船票等证明材料
5. 手续费4000日元
※根据入国管理局要求有可能需要提交其它证明材料。
在日本就职时在留资格变更的情况
请务必向就职的公司确认需要变更成何种在留资格。然后准备好变更在留资格所需要的文件,向入国管理局申请。每年3月份从大学毕业后4月份就职预定的学生的资格变更从12月开始接受申请。但实际上在留资格的变更是在毕业后才能完成。申请所需要的申请材料中有所属机构填写的申请书。该申请书需要就职预定的企业填写,请事前与企业联系相关事宜。
由[短期滞在]变更为其它在留资格的情况
在留资格由[短期滞在]变更为其它在留资格时,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将不会被受理。这种情况下,应首先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持该证明书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
但是如果在获取[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之前在留期间到期时,必须先离开日本。暂时回国等待[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发行后取得签证并再次来到日本。
办理家属访日
如果办理家属访日,必须事先向入国管理局申请「家族滞在」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因各人的情况不同申请时间也有所不同,通常申请后2周到4周内可以领取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领取后请将证明书邮寄给在国内的家属。在日本的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时,如果提交该证明书,申请签证的时间会大幅缩减。(如果没有该证明书,一般需要2至3个月进行审查。)如果滞留期间短于3个月,可以申请短期滞在签证来日本。若持有短期免签证国家或地区的护照,则事前无须申请短期签证即可来日。
≪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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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家族滞在用)(表格可从入国管理局取得,或是从法务省的网站下载。支援办事处亦有提供。)
- 护照的复印件
- 照片 (4cm×3cm)
- 亲属关系公证书(配偶者应提交结婚证明等,子女应提交出生证明的复印件等)
- 抚养者的证明材料 (1)护照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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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留卡(正反面)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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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学证明书,在籍证明书,在职证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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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经济担保证明文件(银行账户存款证明书,奖学金证明书,雇佣合同证明书,纳税证明书等等)
- ※如果在日本有收入,则需要提交市政府发行的住民税的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如果是记载有一年内总 所得及纳税状况的证明书,则可以选择提交任意一种记载内容的证明书。
- 贴有392日元邮票的回信用信封(写上你的地址、姓名)
※入国管理局根据情况有可能要求追加其它证明材料。
资格外活动的许可
在留资格为[留学][文化活动][家属滞在]的情况,通过打工而获得收入是不被认可的。但是,为了获取学费及生活费等进行打工时,获得资格外活动许可后可以打工。未获得许可而进行打工时,会受到处罚并有可能被强制遣返。
即使取得了资格外活动许可,可以打工的时间是受到限制的。[留学][家属滞在]签证可获得每周工作28小时的许可。[留学]资格在没有课的长期休假期间每天可工作8小时。打工时间严禁超过这个限制。[文化活动]签证可获得个别的打工许可,必须先获得雇用后才能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
获得资格外活动前打工属于违法行为。必须首先取得资格外许可后开始工作。
<所需资料>
1. 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书(表格可在入国管理局获得,或从法务省主页上下载。也可在支援办事处获取。)
2. 护照
3. 在留卡(或者可视为在留卡的外国人登陆证明书)。
在留资格为[留学]的外国人,在所在大学内进行教育或研究辅助活动而获得报酬时,不需要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TA(助教),RA(助研),实验研究辅佐,留学生指导员等均属此项。在大学内进行打工活动时,有些也需要资格外活动许可,必须是前进行确认。如有不明之处,请咨询支援办事处。
关于再入国许可
在滞留日本期间暂时离开,后又返回日本的情况被称为再入国。
离开日本1年以内(如果在留期限在1年内到期,则离开日本期限为在留期限)再入国,且继续从事之前的活动,则可以适用[无申请再入国]制度。
如果在留期限在1年以上,离开日本1年以上再入国,则必须事前取得[再入国许可]。
无申请再入国许可
持有效护照及在留卡的外国人出国时,出国后1年内为持续在日本的活动而返回日本时,原则上不需要申请再入国许可。这种制度称为[无申请再入国许可]。
出国时必须提交在留卡(或可视为在留卡的外国人登陆证明书)。并在出国卡(ED卡)中[希望无申请再入国]一栏中打勾明示希望再入国。
利用本制度出国的外国人,滞留日本的有效期间不能在海外延长。出国后1年内,或者在留期限为出国后不满1年的情况下,必须在在留期限前再入国。否则在留资格会自动丧失。
持有记载[以后交付在留卡]的护照或可视为在留卡的外国人登陆证的外国人也可利用本制度再入国。
再入国许可
持有效护照及在留卡(或可视为在留卡的外国人登陆证明书)的外国人暂时离开日本,且离开日本期间在1年以上后,在合法的在留期间内返回日本并且希望继续在日本进行回国前的活动,或者持有短期滞在以外的在留资格且在留资格在三个月以上的外国人需要在在留期间内暂时离开日本,并且再次回到日本后希望继续在日本的活动内容的情况,如在离开日本前如果获得再入国许可,返回日本时不需要再次去日本的驻外使领馆获取签证。但是,再入国许可并非允许进入日本领土的许可,返回日本时必须通过海关审查人员的审查。
再入国许可分为1次有效及多次有效两种。再入国许可的有效期限为在留期限的日期。最长5年(特别永住者为6年)。
≪所需文件≫
- 再入国许可申请书(表格可在入国管理局获取,或是从法务省的网站下载。也可在支援办事处获取。)
- 护照
- 在留卡(或可视为外国人登录证的在留卡)
- 手续费(一次再入国许可:3000日元、多次再入国许可:6000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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